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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 相关问题回复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长江保荐”)收到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新兴装备”、 “上市公司”)转发的《关于对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455号(以下简称“《关注函》”),现就《关注函》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问题1、结合未来董事会安排、放弃表决权股份的处置安排、长安汇通进一步增持计划等,本次交易完成后戴岳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持股比例高于长安汇通的情形下,认定长安汇通为控股股东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保障控制权稳定性的措施。 请保荐机构核查后发表意见。 一、情况说明 (一)本次交易情况汇通”)签署了《长安汇通有限责任公司与戴岳关于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戴岳先生拟向长安汇通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公司 15,000,000 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之日起 36 个月内,戴岳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郝萌乔女士、王苹女士、戴小林女士自愿放弃其届时持有的新兴装备全部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本次交易完成后,长安汇通总计持有上市公司 21,806,300 股股份及其对应的表决权,约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8.58%,为上市公司单一第一大股东,按剔除前述放弃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后计算,长安汇通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24.03%。 本次交易完成后,戴岳持有上市公司 20,964,587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7.87%,戴岳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26,612,085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2.68%。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及有关放弃表决权的承诺,戴岳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将自本次交易交割日(以股份过户登记为准)起 36 个月内放弃其届时持有的全部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即本次交易完成后,戴岳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本次协议转让前后,转让双方持股情况及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表决权 持股数量 表决权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股) 比例 (股) 比例 戴 岳 35,964,587 30.65% 30.65% 20,964,587 17.87% - 郝萌乔 3,200,000 2.73% 2.73% 3,200,000 2.73% - 戴小林 1,223,749 1.04% 1.04% 1,223,749 1.04% - 王 苹 1,223,749 1.04% 1.04% 1,223,749 1.04% - 合 计 41,612,085 35.46% 35.46% 26,612,085 22.68% -长安汇通 6,806,300 5.80% 5.80% 21,806,300 18.58% 24.03%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本次交易完成后,在符合证券监管相关法律规定和要求的前提下,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安排如下: (1)上市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长安汇通提名 5 名非独立董事及 2名独立董事,戴岳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名 1 名非独立董事及 1 名独立董事;上市公司董事长应由长安汇通提名的非独立董事担任,由上市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戴岳继续担任上市公司终身名誉董事长。 (2)上市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经上市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长安汇通提名 1 名股东代表监事。 (3)上市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由长安汇通推荐、由董事长提名、由上市公司董事会聘任。 如上所述,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长安汇通提名的非独立董事人数、董事人数均超过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总数、董事总数的半数,且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长安汇通推荐,由上市公司董事会聘任。 根据《关于放弃股份表决权的承诺函》,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自本次股份转让交割之日(以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为准)起 36 个月内,不可撤销地放弃其届时持有的上市公司全部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亦不得委托任何第三方行使弃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自本次股份转让交割日起 36 个月内,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依法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协议转让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向除受让方外的单一第三方(含该第三方的一致行动人,下同)转让的股份不得导致该第三方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6%。 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受让方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受让权。 自协议签署日起,任何第三方因受赠与、继承、无偿受让而取得转让方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方承诺确保该等第三方应继受本协议项下相关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本次股份转让及放弃表决权、交割安排、过渡期事项、质押股份、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业绩承诺与补偿、违约责任等。 截至目前,戴岳先生放弃表决权的股份后续尚无明确的减持计划,如进行减持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合规减持。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双方同意并确认,受让方实施本次股份转让的目的是为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方于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不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关于放弃股份表决权的承诺函》,“六、承诺人不会单独、与他人共同或协助他人通过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或类似协议、安排,接受委托、征集表决权、协议安排等任何方式扩大其本身及新兴装备其他股东所能够支配的新兴装备股份表决权,以及其他方式谋求新兴装备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地位。”“八、本承诺函自本次股份转让交割之日起生效,且不可撤销。” (二)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有关规定,“15.1 本规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三)控股股东:指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东。(四)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参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二、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因此,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根据《公司法》《收购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控股股东指依据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能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东。 (三)认定长安汇通为控股股东符合法律规定且具有合理性 根据《公司法》《收购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控股股东指依据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能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东。 结合本次交易相关情况,包括本次交易完成后持股比例、放弃表决权安排、董事会安排等情况,并结合交易目的和相关方意愿和意图,本次交易完成后,长安汇通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长安汇通提名上市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的董事成员,能够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长安汇通推荐,综合上述各项因素,长安汇通可实际支配和实质影响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决策,能够决定和实质影响公司的经营方针、决策和经营管理层的任免,即拥有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基于上述,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认定长安汇通为控股股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具有合理性。 (四)保障控制权稳定性的措施 根据长安汇通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长安汇通持有的新兴装备股份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的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此外,根据长安汇通《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未来 12 个月内,长安汇通还考虑根据新兴装备业绩和股价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自本次股份转让交割日起 36 个月内,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依法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方承诺,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其不会且将促使一致行动人亦不会单独、与他人共同或协助他人以任何方式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 根据《关于放弃股份表决权的承诺函》,戴岳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一、自本次股份转让交割之日(以标的股份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至长安汇通名下之日为准)起 36 个月内(以下简称“弃权期间”),承诺人不可撤销地放弃其届时持有的上市公司全部股份(以下简称“弃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亦不得委托任何第三方行使弃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六、承诺人不会单独、与他人共同或协助他人通过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或类似协议、安排,接受委托、征集表决权、协议安排等任何方式扩大其本身及新兴装备其他股东所能够支配的新兴装备股份表决权,以及其他方式谋求新兴装备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地位。” “七、如承诺人违反本承诺函的约定而行使弃权股份之表决权的,则承诺人关于弃权股份之表决权权利的行使应自始无效且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八、本承诺函自本次股份转让交割之日起生效,且不可撤销。” 结合本次交易目的和相关安排:通过增持股份、达成一致行动协议、委托、征集表决权等任何方式谋求新兴装备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地位。承诺,且于本次交易完成后未来 12 个月仍有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计划。员相应调整,如前所述,其将会提名董事会半数以上的董事成员,并推荐高级管理人员。 基于上述,本次交易相关方就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已采取保障措施。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1、核查了长安汇通与戴岳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及协议附件的相关承诺;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诺函》;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长安汇通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可以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长安汇通提名上市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的董事成员,能够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长安汇通推荐。综上,本次交易完成后,长安汇通可实际支配和实质影响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决策,能够决定和实质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方针、决策和管理层的任免,上市公司认定长安汇通为控股股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具有合理性。本次交易相关方就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已采取了保障措施。 问题3、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豁免戴岳、郝萌乔、戴小林、王苹关于股份限售的自愿性承诺。请你公司说明: (1)需豁免的承诺及其作出的原因、具体时机、所处IPO阶段,是否为承诺人本人作出,是否基于法律法规或反馈问询要求作出,承诺人是否明确上述承诺不可变更或撤销。 (2)豁免承诺的原因及目的,逐一对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相关规定,说明上述承诺是否为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可变更或豁免的承诺,还是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变更、豁免的承诺,并提供证明材料。 请保荐机构核查后发表意见。 一、情况说明 需豁免的承诺内容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戴岳、郝萌乔、王苹和戴小林(以下简称“承诺人”)承诺:承诺人个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承诺做出的原因,在公司 2016 年 6 月进行 IPO 首次申报时,戴岳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每年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为 25%,同时其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其自愿加严承诺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作为其一致行动人的郝萌乔、王苹和戴小林亦做出相同承诺。上述承诺均为承诺人本人于 2016 年 6 月 IPO 首次申报时自愿做出的承诺,不属于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反馈问询要求作出的承诺或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补偿协议作出的承诺,且戴岳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明确该承诺为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客户采购需求计划变更而明显减少,而新型号装备产品的定型及合同签订受最终用户需求及疫情等因素影响,尚未实现批量交付,严重影响了公司经营成果。尽管公司为应对行业周期和产品周期而导致的新旧产品更替,近几年不断加大对新型号装备产品的研发投入,承接了较多的受托科研项目,但是,由于军品的项目研发周期长,自接受客户委托开始到最终完成科研产品的交付需历时多年,公司出现了短期的业绩下滑。 为改变公司经营困境,帮助公司更好更快发展,公司控股股东戴岳先生拟通过向长安汇通有限责任公司协议转让其所持部分股份的方式引入国有资本(陕西省国资委持有长安汇通 100%股权,为长安汇通的实际控制人)。通过引入国有资本控股股东,有利于优化和完善公司股权架构和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能力,为公司长期战略发展布局提供全方位的支持,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良性发展;有利于充分整合双方优势资源,拓展公司业务发展潜力,进一步提升公司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不断增强公司的市场地位和综合竞争力,更好地为公司全体股东创造价值。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变更、豁免的承诺为:(一)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二)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补偿协议作出的承诺;(三)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三条规定可以变更、豁免的情形为:(一)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的;(二)其他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 承诺人所做承诺均为承诺人本人于 2016 年 6 月 IPO 首次申报时自愿做出的承诺,不属于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反馈问询要求作出的承诺或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补偿协议作出的承诺,且戴岳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明确该承诺为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为改善公司经营困境,戴岳先生拟通过向长安汇通协议转让其所持部分股份的方式引入国有资本,以帮助公司更好更快发展,长安汇通已作出股份锁定的承诺,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同时,长安汇通已作出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及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确保公司经营独立性,本次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将继续保持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保证本次控制权变更的平稳过渡。 但因戴岳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前期所做部分限售承诺不利于本次交易顺利进行,如继续履行前期的限售承诺将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因此,此次豁免相关承诺属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三条规定可以变更、豁免的情形。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1、核查了首发上市期间,戴岳、郝萌乔、王苹和戴小林作出的相关承诺;及第三季度的财务报告;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诺函》;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戴岳及其一致行动人作出的关于“个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百分之二十”的承诺为承诺人本人于2016年6月IPO首次申报期间自愿做出的承诺,不属于基于法律法规或反馈问询要求作出的承诺,承诺人戴岳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明确该承诺为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本次戴岳拟向长安汇通协议转让所持部分股份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上述限售承诺不利于本次交易的顺利进行。此次豁免相关承诺属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三条规定可以变更、豁免的承诺。(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相关问题回复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孔令瑞 李海波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Copyright 2015-2022 华中知识产权网 版权所有 备案号:京ICP备12018864号-26 联系邮箱:2 913 236 @qq.com